问题 | 有限公司债务怎么承担责任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公司所背负的债务应由公司本身动用所有存在于其名下的资产来承担偿还责任,而不会牵涉到任何股东个人的责任。
然而特别地,在某些特定的局势下,公司的债务和相关责任可能会落在股东身上。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股东出资失实的问题。若股东未能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根本就没有投入过实质性的资金,那么这些股东必须对他们所欠缺的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支付的责任,而且这种出资责任不受普通法定诉讼时效的制约。 其次,股东抽逃资金也是其责任之一。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后,可能会秘密地从公司账户抽离原先作为股本金全额递交的资金,削弱了公司的资本实力,严重违背了公司资本保持恒定的规则。当公司因为债务纠纷而面临来自诉讼的压力,即便公司本身无法有效地执行,这些股东仍须在其抽逃金额的限度之内承担法律责任,同样的,这种出资责任也不受到诉讼时效约束。 再者就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现象。如果有些股东为了获取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司具备的独立人格和债务承担能力,他们甚至有可能把原本应当属于公司的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推卸给公司,以此逃避私人责任。应对此类现象时,可以采取法人人格否定这项措施,断言法人的地位并不独立,要求这些股东以个人的财产对此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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