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落不明人员怎么认定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下落不明”通常是指公民自离开最後居住地点以後,经历了漫长失踪过程,杳无音讯的状况。
其涵盖两大方面之具体内容: (1)外在表现形式——即离开原住址,若存在常规性的居住地,则表明同时离开了住所及常居之处,并且该离去之情境呈现持续状态,持续的时间段跨越从对其送达起诉状之时至判决作出之后或者判决生效之前的这段期间; (2)实质性内容——涉及的除了被查找者在住所以及常居之处的生活圈子中有可能与其产生联系的人员或机构以外,也包括关键联络人无法提供有效的信息来寻找其下落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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