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活噪音扰民怎么处理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谁有权受理和解决噪声问题,众所周知,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涉及“社会生活类”的噪声问题。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如机动车辆未能按照相关规定鸣笛;擅自使用高音量音响设备,给他人带来困扰;在已经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未经批准的装修作业;或者是在夜间休息时间进行突击式装修,对周围居民产生不良影响等等。 针对这类情况,您完全有权利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诉。 若发现有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餐饮服务业等场所产生出扰人噪音,您也大可放心地向环保部门提出投诉。 事实上,对于像工地上的打桩声以及混凝土搅拌的刺耳轰鸣等噪音,都受到环保部门直接监管和处理。 当然,如果您觉得市区里有小商贩胡乱摆放摊位并发出的噪音影响到您的日常生活,甚至有些商家还会利用高分贝的喇叭进行推销宣传,您同样可以向城管部门提出投诉。 他们将全权负责处理这一切,为您营造一个宁静和谐的社区环境。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同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生产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是不可以出现制造噪音并影响公民生活的行为,如果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也是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如果在警告后当事人或者企业仍然没有整改时,也是可以向制造噪音方索要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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