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作“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有:
第一,占有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第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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