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报国家专项计划?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申报国家专项计划的流程主要有:1、每年的三月下旬会发布有关高校招生简章;2、四月中旬以前考生完成报名申请;3、四月底以前省市公示基本条件通过审核名单;4、五月底之前高校公示审核通过名单;5、高考出分之前,高校确定并公示最终资格名单;6、高考出分之后,考生填报志愿,高校完成录取并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十四条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 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二)论证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七条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入库。 第七章 编辑 实施 第二十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十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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