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拍卖固定资产需要哪些程序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
公告前,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动员他自动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拒不履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 公告中应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在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即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公告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公开张贴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以及被执行人占有的房屋或土地附近。 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结束执行程序; 如果仍不履行义务的,即开始强制执行。 2、执行人员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的情况记入笔录,交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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