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运输损害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曾在失业之前就职于某一单位并按照法律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超过1年但不满5年的失业人员而言,他们所获得的失业救济金数量与其累计缴费年限成正比;换言之,每累积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费,便可以申请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对于已经累积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却低于10年的失业者来说,自第5年起,每多缴1年的社会保险费,就能相应地提高每月所得的失业救济金;
具体来说,最大上限为18个月;而当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或超过10年时,则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这里要注意的是,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是依据本地区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再乘以一定比例得出的。对于那些在失业之前,累积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10年的人来说,他们能够得到的失业救济金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来计算的;而如果累积缴费年限超过了10年,那么他们将有权利得到至少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救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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