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运输损害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
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 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 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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