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园事故赔偿的主体有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幼儿园事故赔偿的案件中,赔偿主体通常涉及到幼儿园自身及其可能存在过失行为的相关人员。
具体而言,倘若事故是因为幼儿园内部的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者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等问题所引发的,那么幼儿园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就应当承担起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事故的出现是由某个特定教职工的失误行为或者违法操作所引发的,例如教师的粗心大意或者违规的教学操作,那么这个教职工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赔偿主体。 除此之外,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因素的介入,例如外部施工单位的违规施工作业,那么第三方也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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