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金额怎么认定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毒害性、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食品犯罪案件中涉及赃款的数额确定方面,必须在全面分析和统筹考量各因素如已实现出售所获款项、尚未售出但已确定价值的货品金额等基础上,方可得出最终结论。
其中,销售金额,系指担任销售职责人员在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交易行为实施完成之后,实际获得的价款。 对于未售出的部分,将依据货物的定价标准或已查明的同类毒害性食品在市场中的实际销售均价来作为参考,从而计算出相应的货品价值金额。 若无明确定价或无法准确查明实际销售均价,则需委派专业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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