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认定主观明知行为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主观明知”行为时,通常需结合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举例来说,销售者对于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及安全性是否持有明显的轻慢或纵容态度; 是否频繁出现以异常低廉价格购入食品的现象; 以及在相关部门提出警示之后,其是否依然坚持销售等因素均是重要的考虑内容。 倘若销售者对于食品的有毒有害特性具有清晰的认识,或是本应具备该方面的知识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察觉,那么通常会被视为“主观明知”。 除此之外,若销售者在接收到消费者的投诉或相关部门的质询后,依然持续销售相关产品,这同样可以作为证明其“主观明知”的有力证据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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