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条法律规定生鲜产品不能拒收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正常情况下,除非是由于生鲜产品存在明显的破损或到期状况,否则不宜拒绝接受此类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生鲜食品有着较为短暂的保质期,同时由于其特殊性质也不利于长距离运输。 若您选择拒绝这类商品,您需要充分的理由支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倘如经营者使用诸如网络、电视、电话乃至邮寄等购买手段所获取的新鲜易腐物品,则不适用于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 然而,尽管上述法律规定了生鲜产品并不适合无理由退货,却也明确要求,倘若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法满足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申请退货,甚至强制经营者承担更换、维修等义务。 换言之,倘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不论是否属于生鲜食品范畴,消费者均有权提出退货并获得退款,而商家亦需杜绝任意设立人为限制。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产生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方法加以解决: 首先,与经营者洽谈及达成和解; 其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介入调解; 第三,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再者,按照与经营者签订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消费者协会还肩负着以下公益属性: 第一,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以提升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倡导文明、健康、节俭及环保的消费观念; 第二,积极参与各项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三,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针对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各个有关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负责接纳、调解消费者的投诉,包括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出具可靠的鉴定报告; 第六,在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启动诉讼程序时,作为坚定后盾给予支持; 第七,对于任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良行径,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和批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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