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从客体角度来看,该罪所侵害的不仅仅是单一的客体,而是多元且深层次的客体,这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国家对食品卫生方面的严格管控制度以及普通民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政府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了众多的与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构建完善的食品卫生管理体系。 其次,我们从客观层面来分析这个问题,本罪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 行为人在违反国家制定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之余,不仅在生产的食品中掺杂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还以销售为手段向公众售卖这些明确知晓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非食品原材料的食品。 再看主体部分,本罪涉及到的主体区域较为广泛,任何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法人、个体及其他组织成员,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商、经销商,甚至是非法的食品生产商、销售商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来讨论主观方面的问题。 本罪的犯罪主观心态一定是故意为之,通常是因为追求非法利益才使得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如果是过失而导致的这类情况,则不能认为是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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