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保质期和保存期有什么区别?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食物保质期。
该期限是根据标签所述的储藏环境和前提情况下,食品得以维持原有品质的时间段。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段合理的时限之内,食品通常被认定为适宜人们消费之物,同时,它必须满足标签上或者相关产品标准中列出的感官条件、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卫生设备等多项指标。 然而,当食品的保质期超越这一限制后,虽然或许仍可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却无法保证其原有的口感滋味和营养成分不产生任何改变。 食物的保存期限。 这是指在标签上明确说明的各种条件之下,食品仍可安全食用的最终截止日期。 一旦逾越此日期,食品的感官特性、物理化学性质及卫生状况均可能已经不能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甚至出现变质现象。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