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赏”属于消费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一般情况下,“打赏”行为都具备购买服务的特征,观众是平台的消费者,主播是平台的员工,观众的“打赏”行为实际上是在平台员工处购买相应的服务,如进行节目表演等。直播中“打赏”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双向互惠的法律关系,观众打赏主播是从表演活动中获得或为了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也就是说将“打赏”行为归类于购买服务的行为更为贴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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