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期鉴定的误工费日期怎么算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三期鉴定中,误工费日期的确定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通常,是从受伤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一直算到定残日前的前一天。 要是伤残等级还没达到评定标准,那就以实际误工的时间为准。 2.比如说,有个人在1月1日的时候受了伤,经过鉴定,定残日是6月30日,这样一来,他的误工费日期就是从1月1日一直到6月29日。 3.这里得特别注意,计算误工费得基于受害人实际收入减少的情况。 要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那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 要是没有固定收入,就得按照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算; 要是没办法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那就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案情回顾: 小朱在3月1日受伤,医疗机构出具了诊断证明,定残日为8月31日。小朱主张误工费日期从3月1日算至8月30日。但小李认为小朱未达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双方就误工费日期计算产生争议,且对小朱收入情况认定也存分歧。 案情分析: 1、关于误工费日期,按规定若有定残日,应从受伤日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小朱主张的3月1日至8月30日符合一般规定。若小李主张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需有相应证据支持。 2、对于小朱收入情况,若其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先看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无法举证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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