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骚扰构成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骚扰行为的认定中,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点基本要素:其一,骚扰行为所呈现出的特点往往具备一定程度上的重复性以及持久性,而非仅仅为偶尔出现的孤立事件。
举例来说,若有人频繁地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甚至是短信等多种渠道向他人发送不当内容或者保持不适当的沟通交流,则很有可能被视为骚扰行径。 再者,骚扰行为也可能包含对他人日常生活、职业活动以及教育学习的密切追踪与监控,这无疑对后者产生着显著的负面影响。 再例如,此类行为在主观意识层面表现出明显的故意性,即实施者明白自己的行为将会引发他人权益受损或者心理抗拒,但其仍有意为之。 最后,骚扰行为必然对受害者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压力乃至身心伤害,诸如恐慌、焦躁、失眠等生理和心理反应都有可能成为这种行为的附带产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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