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潍坊伤残补偿包括抚养费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该规定并不包含在内,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则作为独立项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水平,参照相关法规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衡量。对于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者,其生活费计算至18周岁为止;若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则需计算20年。
然而,当被扶养人年龄超过60周岁时,每增加一岁便减少一年的生活费计算期限;若被扶养人年龄达到75周岁以上,则按五年计算。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案件中,赔偿金额中既包括了伤残赔偿金也涵盖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主要包括需要赡养的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所需的生活费用,这部分费用与伤残赔偿金是分别计算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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