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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10级交通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分类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解答
律师解析:
在交通事故致残鉴定标准中,对于伤者的身体机能及日常生活行动能力进行了以下具体类别划分与分级:
1.一级伤残:伤员身体状况已达到难以维持正常生活自理功能,甚至意识丧失且各类活动都必须依靠他人协助完成;
2.二级伤残:伤员的日常生活须时刻依赖他人照料,只能局限于床铺或是座椅等固定位置的活动,无法进行工作以及与外界的正常交往;
3.三级伤残:伤员虽然尚可基本独立生活,但是仍然需要他人监护,并且只能在室内进行有限的活动,其所拥有的职业技能也会受到很大影响,与外界的正常社交活动也存在困难;
4.四级伤残:伤员的日常生活能力遭受重大限制,偶尔需要他人的援助,只能在住所范围内进行活动,其职业类型受到严格的限制,对外界社交活动严重受阻;
5.五级伤残:伤员的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到限制,需要接受其他人的特殊指导来完成某些活动,其工作能力需要相应地减轻负担,与外界的社交能力也相对贫乏;
6.六级伤残:伤员的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到限制,但仍能够通过部分的代偿方式来弥补痛楚,部分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的援助,各类活动的强度都会有所降低,无法继续胜任原有的工作,对外界社交活动的范围也有所限制;
7.七级伤残:伤员的日常生活中的活动能力遭受严重限制,短时间的活动可以进行,而长时间的活动则受限严重,无法胜任复杂的工作任务,对外界的社交能力也因此而大幅降低;
8.八级伤残:伤员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程活动的能力也会遭受制约,尽管还能够完成复杂的工作任务,但其工作效率会显著下滑,对外界社交活动的自由度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
9.九级伤残:伤员的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到限制,其工作和学习方面的能力都会出现下降趋势,对外界社交能力也会有部分程度的减弱;10.十级伤残:伤员的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其工作和学习能力也会因此而略微下降,对外界社交能力也会有轻度程度的减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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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1: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