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哪起诉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家事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提起诉讼离婚案件通常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然而,若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其常驻地并不一致,则应由其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其中,“经常居住地”特指公民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起至起诉之日止,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点,但公民因病住院治疗的场所除外。 此外,如遇特殊情形,例如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等,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同样,若原告户籍所在地与其常驻地不符,也可由原告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