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后分手女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单纯的同居关系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
这意味着女方不能仅仅凭借同居这一事实,就向男方要求精神赔偿。 然而,倘若在同居期间,男方出现了重婚行为,即同时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行为;又或者实施了家庭暴力,对女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亦或是虐待女方,长期对其进行恶意的行为;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不管不顾对方的生活等重大过错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导致了女方受到了精神损害。 那么,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女方就可以向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女方要主张精神赔偿,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男方确实存在上述的过错行为。 只有这样,其主张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所以,一般情况下,仅仅是同居分手,女方通常是不能要求精神赔偿的。 但如果有男方的重大过错行为致使女方的精神受到了损害,那么女方则可以依法向男方主张精神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女)和小李(男)同居。后两人分手,小朱要求小李给予精神赔偿,小李拒绝。小朱称小李在同居期间与小胡(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自己造成精神损害,小李则矢口否认。小朱将小李诉至法院,请求精神赔偿。 案情分析: 1、单纯同居关系分手,女方一般不能主张精神赔偿。 2、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等重大过错且造成女方精神损害,女方可主张。但小朱需提供证据证明小李存在与小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否则其主张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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