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怎样才算出轨同居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所谓的“出轨同居”通常是指已婚人士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异性,未以法定夫妻名义,长期且稳定地保持共同居住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体表现在,双方拥有共同的生活空间,有着相对固定的住址以及共享的生活状态。 例如,双方可能会长期选择租赁某处房屋进行共同居住,在生活上互相照应,甚至在经济层面也存在着某些程度的瓜葛等情况。 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则一般不会被视为“出轨同居”: 第一种是偶发性的、暂时性的共同居住; 第二种是虽然双方共同居住,但并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如只是短暂的居住或只是偶尔的相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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