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无效收养行为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收养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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