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公证孩子抚养权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公证孩子抚养权的效力问题,在特定条件下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效情况阐述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若就孩子抚养权相关事宜进行公证,需满足一定条件才有效。 首先,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不存在任何强迫或胁迫的情况。 例如,双方在平静、理性的状态下,经过充分的沟通与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要保证平等协商,双方的地位平等,都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诉求的权利。 再者,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探视权的具体安排等相关事宜,都要作出明确且详细的约定。 之后,通过合法的公证程序进行公证。 这样的公证在双方之间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严格按照公证内容履行各自义务,保障孩子的权益和生活稳定。 二、局限性说明 虽然公证有一定效力,但并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 比如,一方突然患有严重疾病,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的疾病,导致其不再具备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或者一方存在虐待、遗弃孩子等严重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 在这些法定的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出现时,即使之前有抚养权公证,另一方也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或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以确保孩子能在更合适的环境中成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二人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及探视权安排等详细约定后进行了公证。后小朱突患严重精神疾病,小李欲变更抚养权,小朱则认为应按公证内容执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最初的公证在满足自愿、平等协商且约定明确详细,并经合法公证程序的情况下,在双方间有较强证明力,双方本应按公证内容履行。 2、但当小朱出现严重疾病不再具备抚养能力这一法定变更抚养权情形时,小李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变更抚养权,公证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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