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上不要抚养费还能再起诉要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协议上不要抚养费能否再起诉索要这一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具体分析:
一、一般情况 当双方在协议中清晰明确地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时,且此协议确实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法定的无效、可撤销的情况,那么从原则上讲,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生活中各种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 例如,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状况,导致实际生活所需费用明显增加。 像孩子不幸患病,需要长期进行治疗,医疗费用成为了家庭的一项重大开支;或者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教育费用不断攀升等。 在这些情况下,原本约定的抚养能力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孩子正常、合理的生活和发展需求。 此时,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二、特殊情况 若当初约定不要抚养费并非是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而是在受到胁迫、欺诈等不公平情形下作出的决定,那么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可以依法撤销的。 比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的人身安全或者揭露隐私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同意不索要抚养费。 在这种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以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时协议约定小李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多年后,孩子患病需长期治疗,医疗费用高昂,小朱经济压力增大,遂起诉小李要求支付抚养费,小李则称应按协议履行。此外,小静与小胡离婚时,小静受小胡胁迫同意不要抚养费,后小静反悔起诉索要抚养费。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李案中,最初协议若系双方真实意愿且无无效、可撤销情形,原则上应按协议履行。但孩子患病致费用大增,原抚养能力无法满足需求,小朱为孩子权益起诉索要抚养费合理。 2、小静与小胡案中,小静受胁迫作出不要抚养费约定,此约定可依法撤销,小静有权起诉小胡支付抚养费以维护自身及孩子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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