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孩子判给谁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一、哺乳期内子女抚养权的判定 在哺乳期内,子女一般会随母方生活。 这是因为哺乳期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度较高,母亲的照料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发育。 然而,若母方存在严重疾病,例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且这些疾病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下,孩子可能就不会判给母方。 比如,母亲患有传染性极强的肺结核,且处于发病期,就不太适合抚养孩子。 二、哺乳期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 1.双方协商确定: 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通常会尊重他们的约定。 这种协商方式既能体现父母对孩子抚养问题的自主决定权,也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 2.法院综合考量判决: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例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在同等条件下,这一方可予优先考虑;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法院也会适当考虑。 此外,当子女已满八周岁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孩子尚在哺乳期,小朱患有传染性肺结核且处于发病期,但她坚持要孩子抚养权,小李则认为小朱的病对孩子不利不应抚养。哺乳期后,双方协商不成,小李已做绝育手术,孩子年满八周岁表示愿随小李生活。 案情分析: 1、哺乳期内,按原则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小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且处于发病期,可能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所以从这方面看孩子判给小朱不太合适。 2、哺乳期后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判决时,小李已做绝育手术,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且孩子年满八周岁愿随小李生活,综合考量孩子抚养权应判给小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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