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监护和遗嘱监护谁优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监护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法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的优先顺序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法定监护优先原则 法定监护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优先性。 这是一种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监护制度,其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会清晰明确地规定哪些人具备担任监护人的资格。 比如,父母通常是未成年人的首要法定监护人,在父母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他们承担着照顾和保护孩子的重要责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他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起监护的重任。 二、遗嘱监护的效力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来指定监护人。 遗嘱确实体现了父母对于孩子监护问题的意愿,但必须强调的是,遗嘱监护不能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需要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护能力和资格。 如果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与法定监护的规定产生冲突,并且没有足够合理的理由,那么法定监护将处于优先地位。 只有当遗嘱监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与法定监护冲突等违法情形时,遗嘱监护才是有效的,此时应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监护人。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育有一子小胡。小朱意外去世前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好友小静为小胡的监护人。而小丽作为小胡的母亲,具备监护能力,主张自己应作为法定监护人照顾小胡,双方就小胡的监护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法定监护通常具有优先性,小丽作为小胡的母亲,在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按法定监护规定,她本应是首要监护人,承担照顾保护孩子的责任。 2、小朱遗嘱指定小静为监护人,虽体现其意愿,但遗嘱监护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在此案中,小静并非法定优先顺序的监护人,且无足够合理理由,所以小丽的法定监护应处于优先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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