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判给谁就是谁的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一方,并不意味着孩子就完全“属于”这一方,这其中有着多方面的具体情况需要我们深入了解。
1.抚养权含义解析: 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 具体而言,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在子女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如生活起居的安排、教育方式的选择等,都拥有更多的决策权。 同时,也需要直接照顾孩子的生活,陪伴孩子成长,关注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 例如,在孩子上学、参加兴趣班等问题上,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有更大的决定权。 2.另一方权利与义务: 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其权利并未被剥夺。 他们享有探视权,能够定期探望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状况。 这种探视权是保障亲子关系的重要途径。 而且,这一方还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以确保孩子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 3.抚养权变更的情况: 抚养权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如果出现法定情形,如抚养一方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像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或者不尽抚养义务,对孩子的成长不闻不问等,另一方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变更抚养权。 总之,抚养权的归属是基于对孩子成长最有利的原则来确定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变更的。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小朱。但后来小李发现小朱经常让孩子熬夜打游戏,对孩子学习也不上心,小李认为小朱的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想申请变更抚养权,小朱则认为自己有抚养权,小李无权干涉,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虽拥有抚养权,在孩子生活、教育等方面有更多决策权,但也应履行好抚养义务,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其让孩子熬夜打游戏、不关心学习的行为是不妥的。 2、小李作为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和要求小朱保障其探视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小朱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行为时,小李有权依法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会基于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原则进行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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