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负担抚养费,探视权怎么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不负担抚养费时探视权的相关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一、探视权的性质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所拥有的法定权利,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 这种权利和是否支付抚养费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即便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不负担抚养费,其探视子女的权利依然是存在的。 例如,有些父母可能由于经济困难暂时无法支付抚养费,但他们对子女的关爱和探望需求不应被剥夺。 二、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明确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 具体的探视方式和时间安排,首先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 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的具体日期和时长,或者在节假日如何安排探视等。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以及双方的具体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决。 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探视安排符合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需求。 三、特殊情况 若不负担抚养费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例如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子女;或者有暴力倾向,可能会对子女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 不过,当中止探视权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视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之,不负担抚养费一般不影响探视权的行使,但在具体的探视安排上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因经济困难暂不负担孩子抚养费。小朱以此为由拒绝小李探视孩子,双方产生争议。后小李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且小李无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情形。 案情分析: 1、探视权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产生,和是否支付抚养费无直接联系。小李虽暂不负担抚养费,但其探视权依然存在,小朱拒绝小李探视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2、双方本可协商确定探视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在此案中,因小朱拒绝协商,法院应根据孩子权益和双方实际情况,作出保障小李探视权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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