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后妈有没有监护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后妈是否有监护权这一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判断:
1.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 当后妈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在日常生活中为继子女提供全面且细致的生活照料。 例如,精心准备一日三餐,关注孩子的身体健康,在孩子生病时悉心照顾;同时,在教育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包括为孩子报名参加各类学习辅导班、兴趣班,关心孩子的学业进展,与学校老师保持密切沟通等。 通过这些实际行动,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从而形成了抚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后妈便取得了与亲生父母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对继子女拥有监护权。 2.未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 若后妈与继子女没有共同生活,或者虽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没有对继子女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 比如,对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不关心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也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这种情况下,一般而言,后妈就不具有监护权,继子女的监护权通常还是由其亲生父母来行使。 在实际判断过程中,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 比如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若共同生活多年,彼此建立了深厚的情感联系,更有可能形成抚养关系;还有是否承担教育费用等,这些都对确定后妈是否对继子女有监护权起着重要作用。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父亲与小丽再婚,小丽成为小朱的后妈。小丽与小朱共同生活,照顾其生活起居、关心学业,但小朱父亲去世后,小胡(小朱亲属)认为小丽未形成抚养关系无监护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丽与小朱共同生活,在生活和教育方面都有实际付出,如照料生活、关心学业等,符合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形,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小丽应取得与亲生父母同等法律地位,拥有监护权。 2、小胡认为小丽无监护权缺乏依据,判断后妈是否有监护权需综合考量,小丽与小朱共同生活且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应认定有监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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