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让见孩子可以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首先,当出现因离婚这类情况而致使不能见到孩子的情形时,我们可以依据《民法典》里有关探望权的条款来处理。
探望权指的是,在离婚之后,那些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给予协助的义务。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让孩子能够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2.当事人首先应当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的沟通和协商。 在这个过程中,要明确地确定好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诸多细节方面的内容,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争取达成和解的局面。 这样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倘若双方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各种具体情况,比如孩子自身的意愿、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然后作出公正的判决,并对判决的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 这样可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得到体现。 4.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需要认真准备好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离婚判决书,它能够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的相关情况;还可以有之前的探望记录,这可以直观地反映出之前探望孩子的情况,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 总之,不让见孩子这种行为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措施,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孩子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陪伴。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小李不让小朱探望孩子,双方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等协商无果,小朱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履行协助探望义务,诉讼中,证据准备成为双方争议点。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探望权条款,小朱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子女权利,小李有协助义务,小李不让探望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双方应先协商确定探望细节,协商不成小朱起诉合理。法院会综合孩子意愿、双方生活状况等因素判决并监督执行。 3、小朱需准备好离婚判决书、探望记录等相关证据,以支撑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探望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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