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弃养孩子怎么定罪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弃养孩子的定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来分析,主要涉及以下两种不同情形:
一、遗弃罪 遗弃罪的构成有特定条件。 当对年幼、尚缺乏自理能力的孩子,比如还在襁褓中的婴儿;或者是患病、身体较为虚弱,需要他人照顾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孩子;以及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却选择拒绝履行扶养责任,并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时,就构成了遗弃罪。 例如,有些父母因为各种原因,将自己的婴儿丢弃在荒郊野外,那里环境恶劣,无人救助,婴儿的生命安全因此面临着极其严重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父母的行为就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旦构成遗弃罪,犯罪者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杀人罪 若弃养行为是以剥夺孩子生命为明确目的,并且实施了足以导致孩子死亡的具体行为,那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比如,狠心的父母将孩子直接扔入河中,使其溺水身亡。 这种行为主观上存在剥夺孩子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致命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者,通常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情节相对较轻的,则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育有一女小静,小静自幼患病身体虚弱需人照顾。小朱和小李因经济压力,将小静丢弃在无人救助的荒郊野外,后小静被及时发现送医救治。小胡听闻此事后,认为他们应定故意杀人罪,而小丽觉得应定遗弃罪,争议焦点在于罪名认定。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对患病且缺乏自理能力的小静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将其丢弃在荒郊野外,使小静生命面临严重危险,其行为符合遗弃罪构成要件,达到情节恶劣程度。 2、但他们并非以剥夺小静生命为明确目的并实施足以导致其死亡的行为,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遗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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