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小孩的抚养权去哪里起诉好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起诉小孩抚养权的管辖法院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所说的被告住所地,指的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比如说,孩子的父亲户籍在A市,那么一般就向A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的时候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作经常居住地。 例如,孩子父亲户籍在A市,但他在B市工作并居住了超过一年,且不是因为住院就医住在B市,那么B市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此时就应向B市的法院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 二、特殊情况 当出现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等特殊情形时,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要是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孩子父亲失踪了,而母亲的经常居住地在C市,那么母亲就可以向C市的法院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 总之,在确定起诉小孩抚养权的管辖法院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并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就孩子抚养权产生纠纷。小朱欲起诉,小李户籍在甲市,但在乙市工作居住超一年且非就医居住。小朱认为应向乙市法院起诉,小李却称应在甲市法院,争议点在于管辖法院的选择。 案情分析: 1、按照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本应向甲市法院起诉,但小李在乙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非住院就医,乙市为其经常居住地,此时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乙市法院管辖。 2、若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小李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小朱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若小朱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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