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不让对方见孩子法律是不认可的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他们拥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为了确保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一定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倘若一方拒绝对方看望孩子,这种行为在法律层面是不被认可的。 父或母进行探望子女的行为,如果被判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当导致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应当恢复探望。 倘若对方不让见孩子,另一方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诚恳地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让自己能够看望孩子。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探望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总之,法律明确保障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这一权利。 这对于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让他们在父母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直接抚养孩子,却拒绝小朱探望孩子。小朱多次尝试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期间,小李称小朱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拒绝小朱探望孩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2、小李主张小朱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若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应支持其说法,应判决小李协助小朱行使探望权。 3、若小朱探望确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事由消失后再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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