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男方不要儿子要女儿怎么给抚养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一方是需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的。
关于负担费用的具体多少以及期限的长短,首先由双方进行协议商定;倘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那就得由人民法院来作出判决。 通常来讲,抚养费的数额确定会依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的生活水平等因素。 要是有固定收入的话,一般抚养费可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来给予。 倘若要负担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费,这个比例可以适当提升一些,但通常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要是没有固定收入,那么抚养费的数额就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前面所说的比例来进行确定。 假如男方选择不要儿子而要女儿,那么他就应当依照上述的规定来支付抚养费,一直到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或者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至于具体的抚养费数额以及支付方式,是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的。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抚养费相关的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他们育有一女。小朱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小李同意。但在抚养费问题上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小李月收入较高,应按30%比例支付抚养费,小李觉得20%就够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承担抚养费,数额和期限先由双方协议。 2、小朱和小李在抚养费比例上存在争议,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可由法院根据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