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孩子判给男方女方还能要走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确定后,若非抚养方想变更抚养权,那是有特定法定条件的。
其一,倘若抚养方出现了虐待孩子,对孩子不管不顾进行遗弃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又或者抚养方身患严重疾病,导致身体伤残等状况,使得其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这种时候,非抚养方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全面综合地考虑多方面因素。 比如会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实力、生活环境等;也会考察双方的抚养条件,像居住条件、教育资源等;同时,还会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毕竟孩子的感受对于他们的成长至关重要。 只有当非抚养方能够拿出足够充分的证据,让法院相信变更抚养权确实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才有可能做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这些法定情形,仅仅是因为非抚养方自己想要孩子就要求变更抚养权,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 因为法院会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谨慎地做出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小李。小胡(非抚养方)想变更抚养权,他称自己非常想念孩子,想要孩子在身边,但小李并没有虐待孩子、遗弃孩子或身患重病无力抚养孩子等情况。小胡仍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仅因自身想念孩子想变更抚养权,不符合法定变更抚养权情形。法院会考虑孩子最大利益。 2、小李不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小胡无充分证据证明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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