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生娃分手后男方不承认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存在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时,它就能够成为强有力的证据,用以证明男方是孩子的生父。
比如通过专业的鉴定技术,对双方的基因等进行比对分析,得出明确的结论,这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同居关系的确是不受法律的特别保护的,然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权利方面是完全等同的。 无论是在教育、医疗、生活等各个方面,非婚生子女都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待遇,不会因为其出生方式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或差别对待。 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男方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在提供证据方面,要注重收集同居期间的相关证据,像共同居住的场所证据,能证明双方在一定时期内共同生活的事实;还有孩子的出生证明,这是直接证明孩子身份和出生情况的重要依据。 法院会充分考虑具体的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强制要求男方履行抚养孩子的责任。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抚养费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我们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男方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这样就能有效保障孩子的权益,让男方无法逃避应尽的抚养义务。 总之,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维护孩子的权益,合理利用各种相关证据以及法律规定,促使男方承担起他本应承担的抚养义务,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坚实的保障。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未婚同居,育有一女。小朱否认是孩子生父,小丽(孩子母亲)有亲子关系鉴定结论证明小朱是生父。小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朱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小朱称他们是同居关系不应承担。小丽提交共同居住场所证据与孩子出生证明。 案情分析: 1、亲子关系鉴定结论可证明小朱是生父,在法律上有很强的证据效力。 2、虽然小朱与小丽是同居关系不受特别保护,但非婚生子女权利同婚生子女,小朱应承担抚养义务。 3、小丽提交的共同居住场所证据和出生证明等可辅助证明其诉求合理,法院应公正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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