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的房产其他人还有继承权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公证与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关系,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公证房产的性质:公证房产主要是对房产的处分等相关行为进行公证,其目的在于确保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但需注意,这种公证并不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产生实质性影响。 2.法定继承人范围: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在不存在遗嘱等特殊情形时,这些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被继承人房产的继承权。 3.可能引发的纠纷:即便房产已经完成公证,若其他法定继承人对公证内容存在异议,或者出现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继承纠纷仍有可能发生。 例如,遗嘱的效力可能存在争议,或者继承人之间的抚养关系等问题也可能对继承权产生影响。 4.具体情况判断:总之,公证的房产在其他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然享有继承权,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的法律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房产曾进行过公证。小胡作为公证指定的房产接收人欲办理过户,然而小李作为小朱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对该公证内容存在异议,认为公证存在瑕疵,自己也应享有房产继承权,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房产公证主要是对房产处分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并非对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否定,所以小李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继承权。 2、法定继承人范围明确,小李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在无遗嘱等特殊情形时,依法享有对小朱房产的继承权,不能因公证而被剥夺。 3、即便房产已公证,若法定继承人对公证内容有异议,如本案中小李认为公证有瑕疵,继承纠纷就可能发生。 4、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判断,不能仅依据公证就排除小李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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