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是按照什么顺序排列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继承人的顺序排列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法律上享有首要的继承权利。 -子女:涵盖范围较广,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利;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亲子关系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家庭亲属关系中,他们也是重要的继承主体。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丽,还有同父异母的哥哥小胡。小胡认为自己也应参与遗产分配,与小丽产生争议,小丽坚持认为自己作为配偶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先由她继承。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小丽作为小朱的配偶,享有首要继承权利。 2、小胡作为同父异母的哥哥,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丽存在的情况下,小胡此时不能参与遗产继承,应先由小丽进行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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