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条件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是存在一定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遗嘱合法有效 遗嘱要想具备法律效力,需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从形式方面来看,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要求。 例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以确保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写完后还需遗嘱人签名,并明确注明年、月、日,这样能准确确定遗嘱的订立时间。 而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从实质方面讲,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认识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 同时,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 而且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能将遗产处分给非法组织等。 二、遗嘱未被撤销或变更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改变想法。 若又订立新的遗嘱,且新遗嘱对原遗嘱内容进行了变更或撤销,那么原遗嘱中被变更或撤销的部分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比如,遗嘱人先订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又立新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儿子,那么原遗嘱中关于房产的处分就失效了。 只有当遗嘱满足上述条件时,才会优先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而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部分,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前立有自书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小李。但该遗嘱未注明日期,且小朱后期神志不清时,小胡诱导其又立一份代书遗嘱,将财产改留给自己,代书遗嘱仅有一人见证。小朱死后,小李与小胡就遗产继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自书遗嘱因未注明日期,不满足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 2、小朱后期立代书遗嘱时神志不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见证人不足,该代书遗嘱不符合实质和形式要件。所以两份遗嘱均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小朱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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