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房产顺序怎么排列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继承房产的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其中,“子女”的范围较为广泛。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享有继承房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虽然其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在法律上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是指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与继父母形成了实际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能参与房产继承。 “父母”同样涵盖多种情况。 生父母自然是生育自己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是经过合法收养程序收养自己的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后,同样享有继承房产的权利。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房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房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同时还有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小静等第二顺序继承人。争议点在于房产该由谁继承,小静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优先参与房产继承。 2、小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此时不参与继承。除非小朱订立遗嘱指定小静继承,否则小静不能继承该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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