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配偶不在了第一继承人说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民法典》对于配偶去世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相关规定,是保障遗产合理分配的重要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类别 1.配偶: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当其中一方不幸去世时,另一方基于婚姻关系,依法享有对遗产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是基于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和相互扶持的义务所确立的。 2.子女: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他们与父母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 非婚生子女,虽然其出生不符合传统的婚姻规范,但他们与父母的血缘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养子女,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时,继子女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父母: 生父母,即亲生父母,基于血缘关系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通过收养关系成为子女的父母,同样享有继承权。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后,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存在特殊情况时会有所调整。 比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婚生子女小胡、养女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小静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尤其在各自继承份额上分歧较大。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依法享有对小朱遗产的继承权。 2、小胡作为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女、小静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小李享有同等的继承地位。 3、若其中有生活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小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无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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