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遗产继承公证份额怎么分配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屋遗产继承公证份额的分配遵循一定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遗嘱的按遗嘱分配 若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此遗嘱明确清晰地指定了房屋遗产具体由哪些继承人来继承,并且详细说明了各个继承人所应获得的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遗产的分配就严格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 例如,遗嘱中写明房屋的三分之一由长子继承,三分之二由次子继承,那么公证机构就会依据此遗嘱进行份额分配。 二、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分配 1.一般均等原则: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 比如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时,会均分房屋份额。 2.照顾特殊困难者: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例如继承人患有重大疾病且无法工作,生活难以维持,就应多分得一些份额。 3.尽主要扶养义务者可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4.不尽扶养义务者少分或不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具体的份额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公证机构全面综合判断后最终确定。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小胡去世后留下一处房屋,其生前留有遗嘱,指定房屋三分之一由长子小朱继承,三分之二由次子小李继承,但小朱认为自己对父亲照顾更多应多分,引发争议。此外,小胡还有一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女儿小丽,她主张应多得份额。 案情分析: 1、因小胡留有合法有效遗嘱,按遗嘱分配原则,公证机构本应按遗嘱内容,让小朱继承三分之一,小李继承三分之二。 2、但小丽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依据照顾特殊困难者原则,在公证机构综合判断时,可能会适当照顾小丽,从房屋遗产中为其分得一定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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