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死了房子继承权有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房屋继承问题时,若不存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就会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明确房屋的继承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的“子女”范畴较为广泛,不仅涵盖了通过正常婚姻关系生育的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他们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亲子关系的子女,也在继承之列。 此外,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具备继承资格。 而“父母”方面,包括生父母,也就是亲生父母;养父母,即通过合法收养关系成为父母的;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其中,姐妹的构成包括同父母的姐妹,即亲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也就是通过收养关系形成的姐妹关系;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三、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优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若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房屋的归属将严格按照遗嘱或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小朱有婚生子女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静。各方就房屋继承产生争议,都主张自己有优先继承权。 案情分析: 1、在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房屋。小李作为婚生子女,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子女,小静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优先继承,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等特殊情况时,应共同继承该房屋,不存在某一方有优先于其他人的特殊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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