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是按日期算的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效力判断并非仅仅依据日期来计算,不过日期在这一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多份遗嘱存在时日期的关键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出现立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的情况,而且这些遗嘱的内容可能会相互抵触。 比如,立遗嘱人在不同时期,由于自身想法的变化或者生活状况的改变,对财产的分配方式做出了不同的安排。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此时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里所说的“最后”,就是通过遗嘱订立的日期来确定的。 也就是说,日期在后的遗嘱通常具有优先效力。 二、遗嘱日期对形式要件的重要意义 遗嘱日期是遗嘱的重要形式要件之一。 无论是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还是打印遗嘱等,都必须要注明日期。 通过注明日期,可以明确遗嘱订立的具体时间,这有助于判断遗嘱订立时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情况。 比如,若立遗嘱人在某一特定时期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而遗嘱日期恰好处于该患病期间,那么这份遗嘱的效力就可能存在问题。 总之,遗嘱日期对于确定遗嘱的效力及内容有着重要意义,但判断遗嘱效力还需综合考虑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立遗嘱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存款留给小李,日期在前;另一份遗嘱将存款留给小胡,日期在后。此外,小朱在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期间,还让人代书了一份遗嘱给小丽,该遗嘱注明了日期。小朱去世后,围绕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多份遗嘱存在且内容抵触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小朱留给小胡存款的遗嘱通常具有优先效力。 2、小朱在患病期间的代书遗嘱,因遗嘱日期处于患病期,其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疑,这份遗嘱的效力可能存在问题,判断效力还需综合其他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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