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份公证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两份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可参考以下详细要点:
一、时间先后原则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是因为随着时间推移,立遗嘱人的想法和情况可能发生变化,时间在后的遗嘱更能反映其最新的真实意愿。 这种情况下,若两份遗嘱内容冲突,一般应以时间在后的那份为准。 二、形式及程序合法要求 公证遗嘱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需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予以公证。 若一份公证遗嘱在形式或程序上存在瑕疵,比如公证过程中未严格核实立遗嘱人的身份,或者没有充分确认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情况,那么这份遗嘱的效力就可能会受到影响。 三、特殊情况的考量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后一份公证遗嘱从时间上看是最新的,但如果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它是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前一份公证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比如,有人通过欺骗立遗嘱人,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改了遗嘱内容,这种情况下原有的公证遗嘱效力可能会得到认可。 案情回顾: 小朱先后立了两份公证遗嘱。第一份遗嘱表明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女儿小丽,后来小朱与小丽产生矛盾,又立第二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小胡。但小胡在立遗嘱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小丽认为第一份遗嘱应有效,小胡则主张按第二份遗嘱执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时间先后原则,一般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况。 2、从形式及程序合法要求看,虽两份都是公证遗嘱,但第二份遗嘱因小胡欺骗行为,可能在确认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性上存在瑕疵,影响其效力。 3、鉴于小胡的欺骗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二份遗嘱违背小朱真实意思,第一份公证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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