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在前遗嘱在后哪个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存在多份相关文书时,遗嘱在后的,应以遗嘱内容作为判定依据。
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一、协议具有类似遗嘱性质的情况 当这里所说的“协议”涉及财产分配等,与遗嘱性质类似时,需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遗嘱人拥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例如,某人先立下一份遗嘱,表明将某套房产留给大儿子,但之后又实施了与该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将该房产出售,这种行为就可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而且,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那么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比如,遗嘱人先后立了两份遗嘱,第一份遗嘱表明财产由大儿子继承,第二份遗嘱则表明财产由小儿子继承,这种情况下就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 所以,当遗嘱在后且对之前协议中相关内容进行了变更,就应以遗嘱为准。 二、协议为其他性质的情况 若协议并非涉及遗嘱相关的财产处分等内容,而是其他民事协议,例如合作协议、租赁协议等,那么协议与遗嘱不存在冲突。 协议在其约定的范围内有效,遗嘱也在其涉及的财产处分等范围内有效,二者各自发挥作用,互不干扰。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先后订立多份文书,先有一份类似遗嘱性质的协议表明房产由小李继承,后又立遗嘱称该房产由小胡继承,引发继承争议,且小朱还曾与小丽签有合作协议。 案情分析: 1、对于类似遗嘱性质的协议与后续遗嘱冲突部分,依据《民法典》,小朱立后遗嘱的行为可视作对前协议相关内容的撤回,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房产应由小胡继承。 2、小朱与小丽的合作协议与遗嘱不存在冲突,合作协议在其约定范围内有效,遗嘱在涉及财产处分范围内有效,二者互不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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