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二三顺位继承人是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中,“子女”的范畴较为广泛。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孕育出生的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虽其父母未办理合法结婚手续,但他们的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在继承方面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 养子女是指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被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继子女也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父母”同样包含多种情况,生父母自然是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是经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子女法律意义上父母的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若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也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二、第二顺位继承人 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姐妹具体包括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三、继承顺序规则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且法定继承中不存在第三顺位继承人。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丽,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静,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李。同时还有姐妹等第二顺位继承人。争议点在于遗产该由哪些人继承,是第一顺位的都参与还是部分参与,第二顺位是否也能参与。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丽作为配偶、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静作为养子女、小李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应由他们继承遗产。 2、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不参与继承。所以小朱的姐妹等第二顺位继承人此时不能继承小朱的遗产,遗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