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遗产继承顺位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顺位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的“子女”范畴较为广泛,包含婚生子女,也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即不受婚姻关系约束而出生的子女,他们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例如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那么继子女就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同样有具体界定,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位继承人 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基于收养关系形成;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遵循一定规则。 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同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丽,非婚生子女小胡,养父母小李和小静。同时,小朱还有同胞兄弟姐妹。争议点在于遗产该由第一顺位的小丽、小胡、小李、小静继承,还是第二顺位的同胞兄弟姐妹继承。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小丽作为配偶,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李和小静作为养父母,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2、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朱的遗产应由小丽、小胡、小李、小静继承,同胞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此时不能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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