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书遗嘱的效力有多大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手书遗嘱也就是自书遗嘱,要想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一、形式要求 首先,遗嘱内容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这意味着从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得是遗嘱人自己亲手完成,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者代抄,以此确保遗嘱内容完全出于遗嘱人的本意。 其次,遗嘱人要亲自签名,并且明确注明立遗嘱的具体年、月、日。 签名是对遗嘱内容的确认,而注明日期则有助于确定遗嘱的先后顺序以及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状态等。 二、实质要求 第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比如,遗嘱人不能处于意识不清、精神错乱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状态,否则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在这种状态下,遗嘱人可能无法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第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 比如,不能有人通过欺骗或者威胁的手段,迫使遗嘱人立下违背自己心意的遗嘱。 第三,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不能将非法所得作为遗产分配,或者规定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继承条件。 若手书遗嘱满足上述条件,和其他形式的遗嘱(像公证遗嘱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要是出现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手书一份遗嘱,内容由他人代写部分后自己补写一些,签名并注明日期。小朱立遗嘱时意识模糊,且是在小胡胁迫下完成。遗嘱中涉及将非法所得进行分配。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对该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遗嘱内容部分由他人代写,未完全由小朱亲自书写,不满足自书遗嘱形式要求。 2、小朱立遗嘱时意识模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应无效。 3、遗嘱是在小胡胁迫下订立,并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实质要求。 4、遗嘱涉及非法所得分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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